法秩序在何种意义上是统一的——对部门法交叉问题的前提性反思
作者:张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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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部门法违法性判决的协调时,法律秩序的统一原则被认为是论证的出发点。然而,到目前为止,对法律秩序的规范要素和内部结构的一般法学研究仍然不足。民事无效等同于民事违法的观点以法律秩序中的规范一元论为前提,混淆了一阶命令性规范和二阶授权性规范规范之间的区别。认为部门法违法性判决必须包括一般违法性判决的观点误解了部门法判决与法律总体判决的关系。部门法判决不包括对整个法律秩序的最终判决,只提供对法律秩序整体地位的初步判决。刑法从属于或补充于民法(行政法)的观点,预设了部门法的衍生模式。这种认识认为,不同的法律是为实现同一套价值目标而衍生的不同手段,刑法起着最终的补充作用。基于更合理的部门法自治模式,每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内部目的,法律秩序自下而上构建。自治模式将支持非法多元化的温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