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大学(national 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位科学家组成的小组给出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在申请课题和实施研究报告结果的过程中捏造、篡改或剽窃。也就是说,不当行为主要限于“伪造、篡改和剽窃”(FFP)(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伦理与权利工作委员会在中国提出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七种形式:剽窃他人成果、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任意占有他人科研成果、多次发表论文、,降低学术论文质量和不负责任的教育,在学术评论和项目申请中突出个人利益过度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根据中国著名生命科学家邹承鲁的说法,中国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应该受到惩罚
包括伪造学历和工作经验、贬低以往成就、自我夸大宣传、一稿多投稿、在没有投稿的论文上签字、对商业广告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等。
虽然各种定义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相同,即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过程中违反科学界行为准则的行为、欺诈、剽窃或其他违反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现有的主要学术机构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剽窃、伪造、篡改和其他。其他主要包括署名不当、一稿多呈、发表多篇学术成果等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