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作者:刘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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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作为一种结合保险和信托的新型财富管理工具,以其合理避税、风险隔离和保护保险受益人权益的功能而备受推崇。然而,我国保险基金信托受托人具有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的双重身份,其法律地位模糊,阻碍了保险金信托的发展和运营。要明确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需要在明确适用规范的基础上,明确受托人的资格和受托人在保险法中的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受托人的保险法权利主要由保险利益请求权支配,而保险法义务则是由最大诚信义务支配的受托义务。保险法的责任源于违反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以及滥用多重身份赋予的权利。该责任不因信托条款的授权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