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督察制度全面步入法治轨道——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系列解读之七

作者: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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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监管制度定义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为基础,结合实施监管制度15年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具体化监管范围、机构职责和职能,并制定出开挖区监管运行的基本规则框架。条例地区是土地督察的主体。在目前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下,具有督察职能的主体包括自然资源部派驻当地的9名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以及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和南海设立的3所海区局大学。他们的责任是分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