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反思与优化——基于“复制发行”司法解释及相关判决的分析
作者:郑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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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应反映和总结实践经验,及时清理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和传播,是将线上概念引入线下概念。复制和分发被解释为复制、分发或复制和分发,未能区分首次发行和后续发行。分销被理解为包括一般分销、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租赁、展览等活动,混淆了分销行为与其他合法使用行为的界限。问题导向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现实社会的需要,但也导致了判决标准的不一致。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定犯的逻辑结构决定了著作权法是前规范,刑法是后规范。对于犯罪的认定,应坚持定罪前认定侵权的渐进逻辑,坚持系统思维,对著作权法和刑法中的相同概念进行同义解释,优化和整合著作权刑法的保护规范。